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
債 權 人 李維軒
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(有無包括柯磁幸)?相對人
倘為兩人,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「連帶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