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黃志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1,06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迄期間 (民國) 利息(年利率)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41,062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.12% 114年7月19日起至 114年8月18日止 以本金8,041元按年息百分之0.612計算。 114年8月19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以本金16.123元按年息百分之0.612計算。 114年9月19日起 至114年10月18日止 以本金24,246元按年息百分之0.612計算。 114年10月19日起 至115年1月18日止 以本金541,062元按年息百分之0.612計算。 115年1月19日起 至115年4月18日止 以本金541,062元按年息百分之1.224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(每一期)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