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252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峯誠


債 務 人 李珛綺
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李珛綺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本(
含所有權人李珛綺之身分證字號)。
二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李珛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三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及約定年息百分之10依據之貴管理委
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