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杜許娟鳳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杜許娟鳳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
00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
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
民國92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25採固定計付,並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
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8日止累計85,151元正未給付,
其中5,925元為本金;79,226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杜許娟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
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
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08日止累計119
,474元正未給付,其中6,953元為消費款;112,521元為
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40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25元 杜許娟鳳 自民國114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2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953元 杜許娟鳳 自民國114年09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