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463號
債 權 人 旺族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寶川

上列債權人旺族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陳輝展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旺族名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提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○00號9樓」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
」謄本(含所有權人陳輝展之身分證字號)。
三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陳輝展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四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