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468號
債 權 人 穩晟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潘閔東


上列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淯揚五金有限公司間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穩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銅條銅粉單價為新臺幣210元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