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126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63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榮欽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,執行
法院並應就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形式審查,如認執行
名義尚未成立,應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。次按對於在
監所人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3
0條定有明文。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,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
,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,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
受領送達,亦不生送達之效力。復按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
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,本票裁定應於送達債務人
時始有執行力,執行名義於是時才有效成立,蓋本票准予強
制執行裁定程序雖為非訟程序,然亦係就權利義務爭訟事件
為裁定,自應於踐行送達受裁定債務人之程序後,始賦與該
裁定執行力,並可據為執行名義,以確保受裁定債務人之程
序權。準此,本票裁定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,亦
即是否有執行力,涉及強制執行開始之要件,執行法院應依
法調查。
二、聲請人持本院101年度司執壬字第7360號債權憑證(由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
換發而來)為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張榮欽聲請強制執行。查
前開民事裁定對張榮欽之送達,係於民國(下同)95年3月15
日僅向張榮欽位於彰化縣二水鄉員集路之戶籍址為之,並依
此於95年4月20日核發該民事裁定確定之確定證明書,此經
本院職權調閱該本票裁定卷宗查核無誤。惟查相對人張榮欽
於94年10月28日起至00年00月00日間,即因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
○○○服刑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
。該民事裁定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依照前揭規定,難
認其送達合法,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且其情形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4年度司執字第11263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榮欽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,執行
法院並應就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形式審查,如認執行
名義尚未成立,應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。次按對於在
監所人為送達者,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3
0條定有明文。如當事人為在監所人,而送達人捨監所長官
,而逕向當事人之住居處所送達者,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
受領送達,亦不生送達之效力。復按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
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,本票裁定應於送達債務人
時始有執行力,執行名義於是時才有效成立,蓋本票准予強
制執行裁定程序雖為非訟程序,然亦係就權利義務爭訟事件
為裁定,自應於踐行送達受裁定債務人之程序後,始賦與該
裁定執行力,並可據為執行名義,以確保受裁定債務人之程
序權。準此,本票裁定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於兩造當事人,亦
即是否有執行力,涉及強制執行開始之要件,執行法院應依
法調查。
二、聲請人持本院101年度司執壬字第7360號債權憑證(由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778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
換發而來)為執行名義,對相對人張榮欽聲請強制執行。查
前開民事裁定對張榮欽之送達,係於民國(下同)95年3月15
日僅向張榮欽位於彰化縣二水鄉員集路之戶籍址為之,並依
此於95年4月20日核發該民事裁定確定之確定證明書,此經
本院職權調閱該本票裁定卷宗查核無誤。惟查相對人張榮欽
於94年10月28日起至00年00月00日間,即因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
○○○服刑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
。該民事裁定未依法囑託監所長官送達,依照前揭規定,難
認其送達合法,本院自不受誤發之確定證明書拘束。從而,
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,且其情形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