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297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977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思帆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
,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
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又有權利能力
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3款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並
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
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
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,自應以
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此與強制執行開始後,債
務人死亡者,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續行強制執行者
不同,自不容混淆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2月27日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壬
字第1776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陳思帆強
制執行,並稱債務人陳思帆已於112年6月12日死亡,請求其
繼承人陳志騰應於繼承陳思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執行名義所
示債權。惟查債務人陳思帆於112年6月12日死亡,其繼承人
陳志騰已於同年8月30日聲明拋棄繼承,經本院112年度司繼
字第1488號准予備查在案,其等事實均係於本件強制執行聲
請前,有家事事件公告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
是以,陳志騰並非債務人陳思帆之繼承人,聲請人顯係以欠
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陳思帆為對象聲請執行。經本院於114
年3月14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,補正債務人陳思帆之
繼承資料,查報其正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,該命令已合法
送達,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
合,爰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
114年度司執字第12977號
聲 請 人即
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思帆(歿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
,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次按人之權利能
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又有權利能力
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
項第3款亦有明文,此項規定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並
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已
死亡者,即欠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不生補正之問題
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意旨參照),自應以
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此與強制執行開始後,債
務人死亡者,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續行強制執行者
不同,自不容混淆。
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(下同)114年2月27日執本院103年度司執壬
字第17762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人陳思帆強
制執行,並稱債務人陳思帆已於112年6月12日死亡,請求其
繼承人陳志騰應於繼承陳思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執行名義所
示債權。惟查債務人陳思帆於112年6月12日死亡,其繼承人
陳志騰已於同年8月30日聲明拋棄繼承,經本院112年度司繼
字第1488號准予備查在案,其等事實均係於本件強制執行聲
請前,有家事事件公告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
是以,陳志騰並非債務人陳思帆之繼承人,聲請人顯係以欠
缺執行當事人能力之陳思帆為對象聲請執行。經本院於114
年3月14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,補正債務人陳思帆之
繼承資料,查報其正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,該命令已合法
送達,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
合,爰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
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