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166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  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 住同上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郁珊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鍾青芳  住彰化縣社頭鄉山腳路3段305巷6號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債權。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
在臺北市南港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
爰裁定如主文。又債權人前案僅係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保
險資料,而未聲請強制執行其保險契約之債權,則本件非屬
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之
情事,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8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劉育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