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20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049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周明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昶麟兼吳媽喜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吳昶麟兼吳媽喜之繼承人等郵局
開戶資料及人壽保險契約,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吳昶麟兼吳媽
喜之繼承人於第三人敦炯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等債權,惟依
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立地為臺北市松山區。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0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