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224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44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歐陽辰奕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炳仁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聲請強制執行不合程式或不
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
年4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聲請人於同年月21
日收受上開補正執行命令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
本院執行命令、送達證書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長平派出
所簽收簿影本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、本院收費答詢表
等件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未
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30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