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24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455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4樓 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4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顏國政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○段00號2樓 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泰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黃泰元之保險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