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25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25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
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
號1樓
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董寀崴即董麗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董寀崴之集保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114年度司執字第22575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26
、27樓
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
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二段182巷3弄48
號1樓
上列當事人債務人董寀崴即董麗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董寀崴之集保資料,執行標的不明,
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,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
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