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463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463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
債 務 人 陳又菁即陳淑如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又菁即陳淑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又菁即陳淑如為強制執行
,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
險契約,且經由勞保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目前
於勞工保險局代為投保之公司,另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帳戶,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
在地不明,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住所
地係在雲林縣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
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3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