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528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5289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併案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債 務 人 林雅琇即林亞韻
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保單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、同年11月26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
發之扣押命令及終止或降低保額保險契約、移轉命令均應予撤銷

第一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,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
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
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
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
執行之標的:(一)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(以下簡稱
壽險)契約、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一百二
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數額者,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
。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第1款
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林雅琇即林亞韻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全球人壽)有基於保險契約可領取之金錢債
權,爰聲請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債
權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核發扣押命令,嗣全球人壽向
本院陳報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保單之預估解約金為新臺幣(
下同)187,754元。本院遂於114年11月26日核發執行命令,
終止或降低保額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,並請全球人壽將債務
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移轉於債權人。惟全球人壽於115年1月
9日函復本院略以,債務人所投保如附表所示保單,解約金
計算至114年12月1日並扣除國華人壽安心住院醫療日額給付
終身保險附約(90)解約金後,為120,754元,依保險法123
條之1修訂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,金額未逾最近一
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
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
執行之標的等語。凡此,有本院執行命令、全球人壽函等件
在卷可稽。是如附表所示保單計算至114年12月1日並扣除附
約解約金後,其解約金既僅為120,754元,未逾114年衛生福
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之6
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即146,729元,其解約金債權依首揭
規定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從而,債權人就如
附表所示保單強制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本院
於114年5月20日、同年11月26日就如附表所示保單所核發之
扣押命令及終止或降低保額保險契約、移轉命令均應予撤銷
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
附表:
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/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(新臺幣/元) 1 國華人壽安心保本終身壽險(90) AK003573 林雅琇/林雅琇 120,75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