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、40
、41樓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
代 理 人 周佳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家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劉家甫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之保
險契約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,各有效
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
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
最高標準者【民國114年度最高標準為臺北市的新臺幣(下
同)146,729元】;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
行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;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、傷
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。保險法第123條之1、第129條之1
、第132條之1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,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
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
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。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
,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,
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
制執行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
額,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。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
所必需,準用前項計算基準,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
務之比例定其數額。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
及其他情事,認有失公平者,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。但應
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。強制執行法
第122條第2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劉家甫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)
之保險契約債權,第三人陳報扣押結果如附表,因附表保單
之附加契約為醫療險、健康險,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項
、第132條之1規定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
標的。又人壽保險之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上開豁免扣押標準,
執行法院得就解約金債權全額核發執行命令,無庸保留上開
規定之數額。惟本院審酌債權人另就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
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執行,預計可收取新台幣50餘萬元之解
約金清償債務,而債務人曾罹患阻塞性腦中風,年紀已逾60
歲,工作能力有限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為利債務人維持必
要生活及醫療所需,避免債務人陷入生活困難,債權人就全
球人壽保險契約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附表:
保單號碼/主契約名稱 /解約金 AW045727/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(90A)/331,480元(含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-175,905元)
114年度司執字第2999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16、40
、41樓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
代 理 人 周佳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4樓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家甫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劉家甫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之保
險契約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,各有效
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
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
最高標準者【民國114年度最高標準為臺北市的新臺幣(下
同)146,729元】;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不得扣押或強制執
行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;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、傷
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。保險法第123條之1、第129條之1
、第132條之1及第135條之4準用第123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,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
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
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。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再按
,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,
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,不得為強
制執行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
額,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。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
所必需,準用前項計算基準,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
務之比例定其數額。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
及其他情事,認有失公平者,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。但應
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。強制執行法
第122條第2項至第5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債務人劉家甫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)
之保險契約債權,第三人陳報扣押結果如附表,因附表保單
之附加契約為醫療險、健康險,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項
、第132條之1規定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
標的。又人壽保險之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上開豁免扣押標準,
執行法院得就解約金債權全額核發執行命令,無庸保留上開
規定之數額。惟本院審酌債權人另就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
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執行,預計可收取新台幣50餘萬元之解
約金清償債務,而債務人曾罹患阻塞性腦中風,年紀已逾60
歲,工作能力有限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為利債務人維持必
要生活及醫療所需,避免債務人陷入生活困難,債權人就全
球人壽保險契約部分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
附表:
保單號碼/主契約名稱 /解約金 AW045727/國華人壽新終身壽險(90A)/331,480元(含住院醫療日額給付終身保險附約-175,905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