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171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1713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至11樓
            、18樓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至11樓
            、18樓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/賴勇志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   
           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輝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輝旭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
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0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