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3574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5743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
代 理 人 張鈞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張明輝之勞保、郵存、保險資料並執
行,執行標的不明,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六龜區,有債
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
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
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5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