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司執字第3868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8682號
債 權 人 吳美青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岦弘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
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
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岦弘之繼承人,惟未提出
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亦未具體指明欲聲請執行
之標的為何,經查債務人林岦弘於民國(下同)114年2月5
日死亡,本院於114年6月18日、8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
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債權人於同年6月23日、8月19日收受上
開通知,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
,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首揭規定,應駁回債權人強
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38682號
債 權 人 吳美青 住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岦弘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
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
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
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
之執行處分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林岦弘之繼承人,惟未提出
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之戶籍謄本,亦未具體指明欲聲請執行
之標的為何,經查債務人林岦弘於民國(下同)114年2月5
日死亡,本院於114年6月18日、8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
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債權人於同年6月23日、8月19日收受上
開通知,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仍未提出
,致本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,依首揭規定,應駁回債權人強
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