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1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1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林榮華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
在臺北市大安區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又債權人前案係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保
險資料後換發債權憑證,是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
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之情事,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
114年度司執字第41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號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8樓
債 務 人 林榮華 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巷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
份有限公司之債權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
在臺北市大安區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
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
,爰裁定如主文。又債權人前案係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保
險資料後換發債權憑證,是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
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之情事,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