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367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67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債 務 人 周美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5樓之1 上列債
權人與債務人周美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
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
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
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
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務人之住
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,認有調查之必
要時,得命債權人查報,或依職權調查之。並應於查明債務
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契約種類(性質)、名稱及
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,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,依法為
執行行為。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
制執行原則第2條、第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(下稱臺中地院)聲請對債務人周美岑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
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,
經查得債務人周美岑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人壽保
險契約等情,有債權憑證(繼續執行紀錄表)、中華民國人
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
表等件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依職權裁
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4367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債 務 人 周美岑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5樓之1 上列債
權人與債務人周美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為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
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
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
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
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債務人之住
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,認有調查之必
要時,得命債權人查報,或依職權調查之。並應於查明債務
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契約種類(性質)、名稱及
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,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,依法為
執行行為。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
制執行原則第2條、第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(下稱臺中地院)聲請對債務人周美岑為強制執行,並聲請
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,
經查得債務人周美岑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人壽保
險契約等情,有債權憑證(繼續執行紀錄表)、中華民國人
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
表等件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依職權裁
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