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8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獅威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


金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曾兆廣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智杰聲學股
份有限公司)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,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提
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如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
項、第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自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愛科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
原名: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)之財產強制執行,未具提出執
行名義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以執行命令通知聲請人
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,
惟聲請人逾期迄今猶未補正等情,有執行命令、送達證書、
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聲請於法即
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