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4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475號
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楊富茗

債 務 人 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躍騰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間清償債務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聲請換發債權
憑證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
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嘉義縣,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考。
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