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690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6903號
債 權 人 林民娟 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
送達地址: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
266號5樓之2
債 權 人 陳建橙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號
送達地址: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
266號5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
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美玲強制執行,惟未繳納
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7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
文到7日內補繳執行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
,債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上開通知,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
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度司執字第46903號
債 權 人 林民娟 住南投縣○○鄉○○街00號
送達地址: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
266號5樓之2
債 權 人 陳建橙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0號
送達地址:臺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
266號5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美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
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
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美玲強制執行,惟未繳納
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4年7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
文到7日內補繳執行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
,債權人於同年月28日收受上開通知,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
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