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496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961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至2
            樓及6至20樓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楊予沛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   
債 務 人 張美玲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13樓之1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查
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,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債
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
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