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3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

債 務 人 吳新松

陳素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新松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新松等為強制執行,並聲
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
,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
料查詢結果,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,是依前揭
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無管轄
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