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114年度司執字第555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553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  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3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東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盛東杉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
資料以強制執行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所
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,有個人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稽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
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