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631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63136號
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泰山區貴和里明志路三段523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廖格蔚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
債 務 人 洪若欽  住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○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為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查
債務人住所係在臺東縣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
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,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首揭
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2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