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431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8431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陳建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許家根住所係在福建
省金門縣,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
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