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472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2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月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 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 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
 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
 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換發債權
憑證,以中斷時效,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
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南縣,有債務人個人
戶籍資料在卷可考。是依前揭規定,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管轄。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裁定移
轉管轄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