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4號
聲 請 人 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廖俊廷



上列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俊廷等二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誠鴻美食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提示日期。
二、聲請狀所載聲請人「誠鴻美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」全名是否
有誤,請一併更正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