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
限公司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(票號:第CH675536號
)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
。
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
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
、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,
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影本可稽,依上開說明
,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本
件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
限公司簽發之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1紙(票號:第CH675536號
)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
。
二、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又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
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,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
、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,
並未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,此有本票影本可稽,依上開說明
,上開本票應為無效之本票,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,本
件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