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7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272號
聲 請 人 張銘揚


上列聲請人張銘揚因與相對人趙明亮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張
銘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