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胡元菘
上列聲請人胡元菘因與相對人施奕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胡
元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件本票原本4張(票號:CH617629、CH617630、CH617
631、CH617632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