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
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
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WICHOK KAMONT
HEP(中譯:孟帖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
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
上列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THAWICHOK KAMONT
HEP(中譯:孟帖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