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768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

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士豪等二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正確法定代理人,並蓋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到院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