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
聲 請 人 東協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錦翌
上列聲請人東協興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和平間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東協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,0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