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00號
聲 請 人 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

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呂柏緯等二人間本
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
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蘇裕郎確為富群車業商行負責人之釋明資料(似與商
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);如聲請人有誤載,請提出記載正確
聲請人及蓋正確商號與負責人印文之聲請狀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