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
聲 請 人 周素卿
相 對 人 張錫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
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另查附
表編號001至003之本票原本上記載兩造約定利息並自發票日
起算,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附此敍明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(%) 001 111年9月26日 3,000,000元 114年9月25日 111年9月26日 11.5 TH0000000 002 111年10月12日 6,000,000元 114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12日 12.5 TH0000000 003 111年11月8日 6,000,000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8日 12.5 TS780848 004 114年1月7日 300,000元 114年10月7日 114年11月7日 6.0 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
聲 請 人 周素卿
相 對 人 張錫平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本票
4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另查附
表編號001至003之本票原本上記載兩造約定利息並自發票日
起算,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附此敍明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6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(%) 001 111年9月26日 3,000,000元 114年9月25日 111年9月26日 11.5 TH0000000 002 111年10月12日 6,000,000元 114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12日 12.5 TH0000000 003 111年11月8日 6,000,000元 114年11月7日 114年11月8日 12.5 TS780848 004 114年1月7日 300,000元 114年10月7日 114年11月7日 6.0 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