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
聲 請 人 周麟
上列聲請人周麟因與相對人王義文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周麟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附表2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(附表所載為民國114
年11月21日,然本院收受聲請狀之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19
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
聲 請 人 周麟
上列聲請人周麟因與相對人王義文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周麟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附表2之本票提示日為何年月日?(附表所載為民國114
年11月21日,然本院收受聲請狀之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19
日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