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51號
聲 請 人 黃睿鋒
上列聲請人黃睿鋒因與相對人施文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
請人黃睿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聲請狀所載相對人「施明鴻」,與本票上所載「施名鴻」不
同,請確認相對人之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