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53號
聲 請 人 傅伴紅


上列聲請人傅伴紅因與相對人MORTIZ CHRISTINA PANGILINAN(中
譯:摩提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傅伴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
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(依本年1/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
條,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,本票
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
費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