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55號
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

上列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ENAPHUM ANUSORN
(中譯:阿努頌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50元(依本年1/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
條,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,本票
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請
費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