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55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558號
聲 請 人 吳明治
上列聲請人吳明治因與相對人謝秀如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吳
明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票字第558號
聲 請 人 吳明治
上列聲請人吳明治因與相對人謝秀如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吳
明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元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
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