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03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

上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福華畜牧場間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向管轄縣市政府聲請相對人「福華畜牧場」之設立資料(
須顯示為獨資或合夥)或提出稅籍資料(須顯示為獨資或合
夥),並陳明相對人「福華畜牧場」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
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