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
聲 請 人 吳長春
上列聲請人吳長春因與相對人林煒儒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吳
長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相對人林煒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林煒儒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4年度司票字第68號
聲 請 人 吳長春
上列聲請人吳長春因與相對人林煒儒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吳
長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確認相對人林煒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林煒儒(住彰化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