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88號
聲 請 人 李亭儀


上列聲請人李亭儀因與相對人謝秀如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李
亭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