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
聲 請 人 巫孟容
相 對 人 鄭羽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提示後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
本票4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。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
行使追索權時,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,得請求依年利
6釐計算之利息。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、第124條準用第97條
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本票,
均未載明約定利率,依前揭說明,其請求之利率應按年息6%
計算,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6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(即提示日) 001 114年2月21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2 114年2月21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3 114年2月21日 2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4 114年2月21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票字第690號
聲 請 人 巫孟容
相 對 人 鄭羽泰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
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提示後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
本票4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。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
行使追索權時,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,得請求依年利
6釐計算之利息。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、第124條準用第97條
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本票,
均未載明約定利率,依前揭說明,其請求之利率應按年息6%
計算,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需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發票人如主張本
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對執票人向
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
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%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69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(新臺幣) (即提示日) 001 114年2月21日 5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2 114年2月21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3 114年2月21日 2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 004 114年2月21日 100,000元 未記載 114年2月21日 TH0000000
註: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免因
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