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4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47號
聲 請 人 林菁錦



上列聲請人林菁錦因與相對人林鴻祥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林
菁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系爭本票3紙(票據號碼:WG0000000、 WG0000000、 WG
0000000號)是否請求利息?
二、承上,如是,請具狀更正並以附表方式表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