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
聲 請 人 陳彥均
上列聲請人陳彥均因與相對人BARROA CRISTINE DETOMAS(中譯:
葛利偲汀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彥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
,應徵收聲請費750元。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。(請以附件
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
聲 請 人 陳彥均
上列聲請人陳彥均因與相對人BARROA CRISTINE DETOMAS(中譯:
葛利偲汀)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陳彥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
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者
,應徵收聲請費750元。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。(請以附件
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